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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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執法字〔2014〕25號 關于印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 行為規范》等項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高新區城管執法局,文昌湖區綜合執法局,市城管執法支隊,齊魯石化公司城管大隊、山東鋁業公司城管大隊,機關各科室: 為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進一步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切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市局修訂完善了《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等十項制度,經局黨組研究,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4年9月11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樹立城管執法隊伍嚴格、規范、文明執法的社會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市城管執法人員。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三條 從事城管執法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忠于使命、愛崗敬業、勤勉履職、甘于奉獻,不得背離使命、失職瀆職、敷衍塞責。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條 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 第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當事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法公信力;應當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則,提高執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八條 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指導為先”的原則,防止“以罰代教、以罰代管”;應當積極采取引導、教育、告誡等非強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處、輕事前預防”。 第三章 著裝規范 第九條 執法人員在上崗、執勤、執法、值班(備勤)、操課、集會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穿著城管執法制服,并正確佩戴標志標識。 對于肢體明顯傷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況,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后可著便服。 第十條 執法人員參加執法活動或重要會議時應當按照要求統一著裝。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穿著制服應當隨季按套規范著裝,不得混穿。穿著制服應當穿制式皮鞋,不得穿布鞋、旅游鞋、涼鞋等各種時尚鞋類。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制服及標志標識,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買賣制服及標志標識;不得出借、贈送制服及標志標識給非執法人員;非公務需要不得穿著制服出入飯店、商場、娛樂場所等地。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保持制服干凈、整潔、完好,自覺維護城管執法隊伍形象。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退休、辭職、調離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由所在單位統一收回制服標志標識,標志標識應及時上繳。 第四章 儀容規范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保持頭發整潔,不得染彩發。男性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頭、蓄胡須。女性留長發者,不得過肩,應當扎束。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不得紋身、化濃妝、戴花式墨鏡,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赤腳;不得在上班時間著特殊出格的時裝便服;不得佩戴與工作無關的標志、徽章、飾品等;隨身鑰匙、輔助醫療用具等不得外露。 第五章 舉止規范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莊、行為得體、談吐文明、精神飽滿、紀律嚴明。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參加集會、會議或活動,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順序入場,在指定位置就座,嚴格遵守會場秩序。結束時依次退場。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裝列隊人員應當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行舉手禮;未列隊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室內脫帽時,應(依序)掛置于衣帽鉤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櫥內。會場內立姿可夾于左腋下(帽頂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臺)左前沿或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在公共場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以物扇風、使用電子娛樂產品;不得打鬧、喧嘩、吸煙、進食。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遇見領導和同事,應主動問候示意;遇到領導視察工作或接受督察時,應主動敬禮;領導進入下屬辦公室,室內人員應自行起立;進入他人辦公室應先敲門,經允許后方可進入。 第六章 用語規范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用語要規范、文明,不得對當事人使用粗俗、歧視、訓斥、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一般講普通話,也可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應當掌握文明用語,根據不同情況熟練使用,做到態度熱情誠懇,表達通俗準確。 ?。ㄒ唬┦拙溆谜Z。您好。 ?。ǘ┒Y貌用語。如: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ㄈ┓Q謂用語。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師、師傅。 ?。ㄋ模┙哟谜Z。如:請進、請坐、請喝水、請講,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幫助? ?。ㄎ澹﹫糖谟谜Z,一般組合為:稱呼+請+說明理由+要求+謝謝(再見)。如:同志,請協助(配合)我們工作,并說明理由(指出其違章事實),提出要求(處理意見),最后是謝謝合作。 ?。┙Y束用語。如:謝謝您的協助,您慢走,再見。 第七章 執勤規范 第二十七條 上崗執勤前應當先列隊,由帶隊領導清點人數,整理著裝,檢查執法證、執法文書和執法裝備,明確任務,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條 執勤時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從事與執勤無關的活動。按時上下崗,認真填寫各類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時逐級請示或報告;交接崗時,互相敬禮。 第二十九條 執勤撤崗后,帶隊領導應當組織小結講評;執法人員應當清點暫扣物品、罰款、執法文書和執勤裝備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換著便服下班。 第三十條 徒步巡邏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駕車巡邏時,不得違反交通法規;在執法車內,不得有躺臥、打瞌睡、吃零食、將腳置于方向盤上等行為;停車時,不得影響交通;執法車輛不得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志;值班期間做好上傳下達,遇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值班結束時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堅持群眾路線,認真接待群眾來電、來信、來訪,積極回應群眾合理訴求。對職責范圍內事項不得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對職責范圍外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移送。 第三十三條 執法人員不得在工作期間飲酒,不得酒后值班、執勤。 第八章 辦案規范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施執法行為前應當先敬禮,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處罰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六條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依法制作詢問筆錄;進行檢查時,應當依法制作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 第三十七條 作出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以及其他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執法人員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在聽證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出示與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執法人員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時,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應當進行拍照或者攝像,詳細登記后妥善保管,并通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不得以罰扣當事人的財物為目的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嚴禁偽造、涂改、出借、轉讓和買賣行政執法證。執法人員退休、辭職、調離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由所在單位統一收回執法證,10日內交至市政府法制機構予以注銷 。 第九章 廉政規范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堅持秉公執法、廉潔辦案,不得辦人情案、關系案,不得為違法單位和違法者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減免處罰。 第四十二條 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執法權力收受保護性費用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不得索要或收受當事人的禮品、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務。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不得參加有礙公正執法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變相由當事人支付費用的服務和消費事項。 第四十五條 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被扣押和罰沒的財物。 第四十六條 執法人員不得涉黃涉毒、打架斗毆。 第十章 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本規范的組織實施,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四十八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督促檢查,及時發現、糾正執法人員不適當、不規范、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九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主動征求市民群眾、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提高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水平。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范的執法人員,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認識程度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行政處理。涉及違反刑法、黨紀的,依法依紀移送司法機關、紀檢部門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城管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管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正、規范、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城管執法局管轄。明確規定由市城管執法局管轄的或者市城管執法局認為有必要直接進行查處的,由市城管執法局查處。 同一違法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最先立案的城管執法局管轄,其他局協助查處。 對同一違法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城管執法局指定管轄。 第五條 城管執法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執法標志,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章 行政執法案件的受理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通過執法活動發現的案件; (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的案件; (三)群眾投訴、舉報、信訪的案件; (四)政府或監察部門督辦的案件; (五)領導或上級交辦的案件; (六)媒體曝光等其他形式來源的案件。 第九條 城管執法局按以下規定受理行政執法案件: (一)對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活動發現的案件,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可以由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處罰,其他案件應當按照一般程序查處。 (二)對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的,根據案件內容,由相關業務科室接收,填寫《案件處理單》,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交有關單位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的,建議轉其他部門處理。 (三)對市民投訴、舉報、信訪的案件,由負責信訪投訴工作的科室受理,做好受理記錄,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交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四)對政府、監察部門督辦以及領導、上級交辦的案件,由相關業務科室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重要案件報主要領導批示后,交有關單位調查處理。承辦單位應在6日內調查處理,辦理情況書面報相關業務科室,由相關業務科室及時反饋。 (五)對媒體曝光等其他形式來源的案件,由相關業務科室(支隊、大隊)調查了解、取證,寫出調查情況報告或者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重大復雜的報主要領導批示后,交相關單位處理。 第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條 違反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事實確鑿,情節簡單,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予復核,成立時應予采納; (四)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及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及執法機關名稱,不服行政處罰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執法人員應將《當場處罰決定書》的存根報所屬執法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按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不需處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交付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外,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 按一般程序進行處罰的違法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有關案件材料,報分管領導審批,重大案件需經主要領導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后補報。審批領導應當在2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批準立案的違法案件,在未查清事實之前,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撤銷。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現場發現的應當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違法行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經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 (四)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 (五)其他情況應予立案的。 第十七條 立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屬于本局管轄范圍; (四)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立案后需進一步調查的,應指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進行案件調查不得少于兩人。承辦人員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核實主要違法事實,收集有關證據。經審定采用的證據,要詳細注明來源、日期、證明意義并載入案卷。 調查取證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承辦人員調查取證時,應向調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勘查現場時,應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場的,應當在筆錄中載明,邀請見證人到場。承辦人員應當全面了解現場情況,當場如實填寫《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筆錄應當由承辦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認為筆錄有誤的,允許說明。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調查結果的效力,但是應當在筆錄中載明。 (三)承辦人員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證人時,應當如實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在筆錄上簽名后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證人核對簽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證人認為筆錄有誤的,允許說明;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證人拒絕簽字的,不影響調查結果的效力,但是應當在筆錄中載明。 不宜現場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當事人、代理人不在現場的,承辦人員應當制發《接受調查(詢問)通知書》,直接交付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請有關人員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四)承辦人員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辦法進行證據收集。必要時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專業鑒定機構對抽取的樣本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本局負責人批準。 對證據進行抽樣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應邀請見證人到場,雙方共同點驗后,填寫《抽樣取證證據清單》或者《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物品清單各一式二份,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執法機關留存。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字的,在登記表上載明。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制發《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解除保存的,歸還物品,交當事人簽收。 第十九條 依法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制發《扣押(查封)財物決定書》,填寫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日期、地點和扣押(查封)依據等,經當事人驗明無誤后簽名。 對扣押財物應妥善保管,依法處理。 解除查封、扣押,承辦人員應當制發《扣押(查封)財物處理通知書》。歸還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當事人簽收。 第二十條 調查取證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0日內結束。重大、復雜案件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結束,承辦人員應制作《案件調查報告》,寫清案件調查全過程,確認事實、證據,提出處理依據和處理意見,連同案卷按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二條 承辦機構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或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行政處罰,建議撤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報原立案審批人批準后,將案卷整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承辦人員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對當事人的陳述、辯解應記錄在案,理由成立的,應減輕或撤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章 聽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在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管執法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按《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進行。 第六章 行政處罰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 簡易程序案件,由執法人員直接做出處罰決定。一般程序案件,調查或聽證結束后,由承辦人員制作《行政處罰審批表》,簡述違法事實、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是否采納,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經承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后,連同案卷材料報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由局分管領導審批,重要案件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案件時,應當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經辦執法人員的處理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三)適用法律錯誤,程序不合法的,提出退回重新辦理的意見; (四)處罰不當或顯失公正的,提出變更處理意見; (五)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提出移送有關機關或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對于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案件的期限為3日,局領導審批案件的期限為2日。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批準后,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局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存檔,一份備用。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承辦人員應按《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要求當事人履行。 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條件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向當事人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請當事人在收據存根上簽名。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本單位,單位應在2日內將罰款足額繳付指定銀行。 當事人拒絕履行或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執行中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執行的,可以中止執行,待原因消失即恢復執行;因其他原因使執行受阻,承辦人員應及時向本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本局批準,下達《分期(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三十五條 依據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城管執法局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報請人民政府責成城管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措施; 2、城管執法局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同時予以公告; 3、當事人對催告和公告內容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城管執法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4、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或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又不自行拆除的,城管執法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5、城管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但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情況緊急的除外。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限期拆除決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承辦機構應制作《結案報告》,經法制機構審核后,報批準立案的領導審批結案。承辦人應將舉報登記表、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批件、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整理歸檔。 結案報告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情事實、查處經過、處罰決定、執行結果等。 第三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進行執法。執法人員超越職權范圍、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三十八條 城管執法局應當嚴格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罰款應當足額上繳財政。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市、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聽證舉行前,城管執法局應當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條 聽證程序實行告知、回避制度,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第二章 聽證適用范圍 第四條 城管執法局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以下稱適用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管執法局應當組織聽證。 (一)吊銷許可證; (二)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章 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 第五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局組織,具體組織工作由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 第六條 行政處罰聽證由城管執法局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記錄人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 聽證主持人應當取得資格證書。 根據需要設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時間、地點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二)主持聽證會,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詢問,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維護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四)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 (四)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聽證會開始時提出?;乇苁掠稍诼犠C會開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聽證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由城管執法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城管執法局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在聽證期間不得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聽證參與人單方接觸。 第四章 聽證參加人 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的人員。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員的詢問。 第十五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人回避; (三)出席聽證會或者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被委托的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組織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四)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核對聽證筆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聽證,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在聽證過程中有權與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閱、復制與聽證有關的案卷材料。 第五章 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終結,經城管執法局負責人審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聽證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告知書》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及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 第十九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城管執法局提出聽證申請。聽證申請由案件承辦機構受理。當事人以郵寄信件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主動表示放棄聽證要求并簽字確認的,經記錄在案后,城管執法局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城管執法局應當在15日內組織聽證。 聽證申請受理后,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案件承辦機構報請城管執法局負責人同意,應當在3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以及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移送聽證組織機構; (二)聽證組織機構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應在3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報城管執法局負責人批準; (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簽收; 《聽證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聽證事項、內容; 2、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的姓名、職務; 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 5、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在聽證舉行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第六章 聽證的舉行 第二十一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宣布聽證內容,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依據以及處罰建議; (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可以提出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四)需要辯論的,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 (五)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需要向聽證參加人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聽證事項向有關人員發問,應邀參加聽證的專業人員經允許,可以就聽證事項的有關問題陳述意見; (六)聽證參加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和議論。 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提前退席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退席,情節嚴重妨害聽證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聽證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調查人員陳述、提出當事人違法的資料、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 (二)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陳述; (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會的證人證言; (四)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辨認、質證; (五)宣讀鑒定結論; (六)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二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暫停聽證,待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繼續聽證。 第二十五條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對于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聽證申辯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調查人員發言;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第二十七條 聽證的全部過程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記錄。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其他有關聽證的內容。 《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 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組織聽證員依法對案件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十日內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送城管執法局負責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之間有不同意見的,應如實報告。 《聽證報告》內容包括: (一)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人、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 (二)聽證案由; (三)聽證的基本情況,主要是當事人與調查人員對違法的事實、證據的認定和對處罰建議的主要分歧; (四)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建議。 對當事人在聽證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聽證主持人應限期調查人員進行復核,一并報城管執法局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局除因特殊情況決定延期舉行聽證外,聽證應當按期舉行。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準許延期;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載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四)出現其他需要中止聽證情形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舉行聽證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無效: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而沒有告知的; (二)應當組織聽證而沒有組織聽證的; (三)違反聽證程序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被告知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案件調查人員是指城管執法局承辦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的執法人員。 第三十四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應訴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市、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在行政訴訟活動中,依法行使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行政執法機關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程序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城管執法局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應訴的具體工作。 城管執法局參與行政訴訟,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已出庭,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出庭。 第三條 城管執法局法制工作機構在自接到受理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后的3日內按如下工作順序完成有關工作: (一)簽收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登記立卷,并及時呈報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 (二)請示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是否委托代理人參加應訴; (三)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決定親自出庭應訴的,應協助其做好各項應訴工作; (四)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決定委托他人出庭應訴的,根據案情需要和負責人意見,選派應訴人員或者聘請其他人員1-2人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為2人的,至少有1人為城管執法局的工作人員。 (五)代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起草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審簽; (六)將案卷和授權委托書移交訴訟代理人。 第四條 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訴訟代理工作; (二)參加行政訴訟案件的研究; (三)向辦案單位、辦案人員了解案情; (四)向委托人報告訴訟代理工作。 第五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應當自接案之日起7日內完成如下事項:搜集整理有關材料,撰寫答辯狀,將有關材料、答辯狀、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一并提交受理人民法院等。 第六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搜集整理的有關材料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了解案情,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應當積極協助、配合訴訟代理人開展工作。 第八條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城管執法局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特殊情況下,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相關證據。 第九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前,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和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如確有違法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及時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意見,報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批準,作出撤銷或變更的決定后,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加人。 第十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開庭前,對案件的其他情況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不屬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 (四)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開庭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停止執行進行審查,需要停止執行的,提出停止執行意見,報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批準,作出停止執行決定后,停止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加人。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開庭前,對與本案有關的證據進行審查,對可能滅失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開庭前,確定是否對有關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申請回避,需要申請回避的,開庭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開庭前,及時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通知書,熟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掌握訴辯式庭審方式的有關知識和要求。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時應當做到: (一)按時出庭應訴; (二)著裝整潔,舉止端莊; (三)遵守庭審紀律,尊重審判人員; (四)認真回答法庭組成人員的詢問; (五)積極答辯,充分闡明城管執法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行政訴訟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和紀律,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權,不得做出有損國家法律和行政執法機關形象的行為。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開庭預備階段接受書記員核對身份,根據審判長的詢問及時提出對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關人員的回避申請;回避申請未予批準的,可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陳述行政爭議階段,根據審判長的要求,宣讀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制作法律文書的,陳述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法律依據和理由),宣讀答辯狀,回答審判長對雙方爭議概括的征詢。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查證辯論階段,根據審判長對每一個審理重點的提示進行的活動包括: (一)舉證; (二)對原告的質證進行反駁或者提供新的證據; (三)如認為原告的發問與本案無關,舉手向審判長申請拒絕回答; (四)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舉手向審判長提出; (五)需要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舉手向審判長審請,得到允許后,進行發問; (六)證人出庭作證后,根據審判長的詢問表明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提出質證;對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有異議的,經審判長準許后,向鑒定人、勘驗人提問或者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查證辯論階段,根據審判長的引導進行辯論的要求是: (一)在事實方面,講清案件發生、發展和終止的客觀性及其情節、條件、原因、性質等的真實性; (二)在證據方面,講清證據與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取得的合法性、證據與證據一致性等; (三)在法律依據方面,講清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法律效力、適用法律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 (四)在程序方面,講清執行程序的順序性、完整性、法定性和時限性等。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法庭查證辯論結束時,根據審判長的詢問最后陳述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在一審法院宣判時,簽收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局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依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時,應當遞交上訴狀及其副本。 第二十四條 上訴案件中,城管執法局的法定代表人繼續委托或者變更原訴訟代理人,應當重新履行委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后至判決或者裁定作出前,城管執法局認為上訴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的,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二審訴訟代理人應當主動或者協助城管執法局申請撤回上訴。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局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判決、裁定不停止履行。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或者再審訴訟代理人應當根據再審人民法院的要求參加再審。 第二十八條 在行政訴訟期間,城管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更換委托代理人時,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委托代理人變更手續并告知人民法院。 訴訟程序結束后,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整理全部材料歸檔,并按照《山東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書備案辦法》的要求上報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過錯行為的發生,保證城管執法人員正確、高效地履行職責,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務人員職務(崗位)過錯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市、區(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權限和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三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追究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四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ㄒ唬Ψ戏ǘl件的申請應予以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或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ǘo法定依據,不符合法定條件、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ㄈ┦芾聿婚_具受理回執的; ?。ㄋ模┥暾堎Y料不全時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ㄎ澹┰诜ǘɑ蛘?SPAN lang=EN-US>承諾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的; ?。┓欠ㄔO立有償咨詢程序的; ?。ㄆ撸┻`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許可費用的; ?。ò耍┻`法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ň牛┎话匆幎ü_許可程序和結果的; ?。ㄊι婕安煌块T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ㄊ唬┢渌`反許可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行政許可,是指依法應予批準、核準、登記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實施收費的; ?。ǘ┪唇浄ǘǔ绦蚺鷾?,擅自增加或者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改變收費標準的; ?。ㄈ嵤┦召M不出示許可證件、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ㄋ模┙亓?、私分或者擅自開支收費款項的; ?。ㄎ澹┍皇召M單位或者個人對收費有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渌`反行政事業性收費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ㄒ唬o法定依據或未經批準實施一般性檢查的; ?。ǘ┎怀鍪緢谭ㄗC件,不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規定時限實施檢查的; ?。ㄈ┓艞?、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ㄋ模z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的; ?。ㄎ澹┣址腹芾硐鄬θ撕戏嘁娴?; (六)其他違反行政檢查工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城管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和事實根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五)對案件取證不及時或者取證材料保存不善導致丟失、損毀,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檢查、勘驗等調查取證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七)涂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九)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十一)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十二)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以制止、處罰的; (十三)違反法律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十四)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挪用、私分的; (十五)依法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未申請,造成公共利益損失或者違法行為繼續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行為; (十七)侵犯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ㄊ耍┢渌`反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城管執法人員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權限或者超越法定時限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三)使用、丟失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其他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和控告申訴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拒不出庭、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依據和答復(辯)意見的; (二)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對違法行為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的; (三)對控告申訴案件推諉、拖延、敷衍的; (四)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三章 執法過錯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第十條 執法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 第十一條 承辦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負直接責任。 ?。ㄒ唬┪唇泴徍巳?、批準人批準作出的決定,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 ?。ǘ┡撟骷?、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 ?。ㄈ╇m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實施,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 第十二條 承辦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責任,批準人負重要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批準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或者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領導指令、干預,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集體研究、認定,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 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決定,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重要責任。 第十八條 經過聽證作出的決定,批準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的錯誤建議,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聽證主持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責任。批準人不采納聽證主持人的正確建議,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 第十九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執法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較重過錯和嚴重過錯: (一)情節輕微,給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較重,給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較重、影響較大的,屬較重過錯; (三)情節嚴重,給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重大的,屬嚴重過錯。 第二十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效能告誡;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七)政紀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法過錯責任按下列規定進行追究: (一)違反本辦法屬于一般過錯的,對責任者單獨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三)項處理。 ?。ǘ┻`反本辦法屬于較重過錯的,對負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處分;對負重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四)、(五)、(六)項處理。 ?。ㄈ┻`反本辦法屬于嚴重過錯的,對負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重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過錯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重影響發展環境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過錯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職務(崗位)過錯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過錯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執法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造成在適用中出現偏差的; (三)出現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過錯情形發生的。 第五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機構和程序 第二十五條 執法過錯責任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政紀處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由過錯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追究。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成立由組織人事、監察、法制等科室負責人參加的執法過錯責任調查組,負責對執法過錯行為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決定進行調查的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辦理。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執法過錯責任人的意見,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九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或復查決定。 第三十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作為考核、晉職、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報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是指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是指單位內設部門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是指具體承辦執法事項的執法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執法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工作程序,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辦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建議、提案的范圍: (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及平時對政府城管執法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以及通過其他各種方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政協委員在政協會議期間及平時對政府城管執法工作提出的書面提案,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對政府城管執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黨派、團體名義對政府城管執法工作提出的書面提案。 (三)政府交辦的其他各級建議、提案。 第三條 辦理建議、提案的工作分工: (一)市、區(縣)城管執法局法制科室負責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對辦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考核和具體承辦答復工作。 (二)各承辦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建議、提案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四條 辦理建議、提案的程序: (一)擬辦。法制科室負責對接到的各級、各類建議、提案逐件進行詳細登記,并根據建議、提案的內容和各承辦單位的職責,擬定初步辦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主要領導批準。 (二)交辦。法制科室根據領導批示,將建議、提案交各承辦單位。 (三)承辦。各承辦單位接到承辦的建議、提案后,應認真研究,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擬定答復意見。 (四)審核。各承辦單位擬定的答復意見須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 (五)答復。法制科室匯總各承辦單位的答復意見,報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要求統一辦理答復。需要面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各承辦單位應安排建議、提案辦理人參加面復活動。 (六)歸檔。已辦結的建議、提案底稿及答復意見材料,由法制科室按年度移交辦公室歸檔。 第五條 辦理建議、提案的要求: (一)依法辦理的原則。各承辦單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監督權利,主動接受監督,嚴格按程序和要求開展辦理工作,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各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所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迅速解決;因條件所限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制訂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其它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三)認真負責、務求實效的原則。辦理質量要精益求精,注重落實。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政府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原承辦單位必須重新辦理,直至滿意。凡答復時建議、提案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以及受目前條件限制需待以后研究解決的,原承辦單位務必繼續抓好答復內容的落實。 (四)加強溝通的原則。各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要加強同建議、提案人的聯系,了解建議提案人的意圖,及時征求建議提案人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對由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要主動和相關部門溝通。 (五)推動工作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既要就事論事地解決問題,又要同推動各項工作相結合,積極改進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城管執法人員正確、高效地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淄博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城管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是指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對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執勤時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和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條 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城管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督察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局監察科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城管執法局內設督察機構負責本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 第七條 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城管執法人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章 督察機構職責 第八條 市城管執法局監察科的督察職責: (一)對全市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和遵章守紀等情況實施督察;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制度、計劃,部署專項督察任務; (三)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 (四)指導區(縣)城管執法局執法督察工作; (五)對重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督察。 第九條 各區(縣)城管執法局督察機構的督察職責: (一)對本級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和遵章守紀等情況實施督察; (二)制定本單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制度、計劃,開展專項督察; (三)協助市城管執法局開展督察活動; (四)完成市城管執法局交辦的督察事項。 第四章 督察方式 第十條 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根據督察內容,可以采取隨同督察、重點督察、專項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一條 督察人員在執行督察任務時,不得少于二人??梢圆扇∶鞑旌桶翟L兩種形式。 第十二條 在現場督察中,督察人員可以通過錄音、攝影、攝像等手段,獲取信息資料或證據。 第十三條 被督察人應當根據督察人員的要求,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如實回答問題。 第五章 督察權限和處理 第十四條 督察人員在督察中發現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場予以糾正,記錄在案并追究個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著制式服裝或隊容不整的; (二)著制服在公共場所,舉止不端,有損形象的; (三)非公務活動著制服進入餐飲娛樂場所的; (四)執法時依仗權威頤指氣使,態度冷漠,言行粗暴的; (五)在檢查、勘驗等調查取證過程中馬虎應付,敷衍了事的; (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或越權審批、濫用職權的; (七)無法定依據或者不按法定權限、程序、時限執法的; (八)對群眾的投訴、舉報推諉拖拉,不按規定處理的; (九)其他違反執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一)拒絕、阻礙督察機構及其督察人員依法進行督察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包庇違法違紀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督察建議的; (五)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和督察人員的; (六)其他妨礙督察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十六條 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和危害后果大小,分別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督察人員對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被督察人下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通知書》,并通報其所在單位。被督察人應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督察機構反饋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 被督察人對督察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督察決定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訴,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督察機構的督察記錄,納入對單位和個人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條 督察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在督察工作中違法違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業培訓工作制度 第一條 以增強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為目標,堅持“管用、實效、便捷”的原則,為全面提升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服務群眾的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區(縣)城管執法局應建立正常的專業培訓工作制度,并制定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第三條 根據城管執法工作需要,教育培訓可相應采用不同內容進行。 (一)法律知識培訓:以學習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主要內容; (二)黨性教育培訓: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性修養為主要內容; (三)綜合能力培訓:以加強工作協調能力、熟練處理和解決復雜問題能力為主要內容; (四)職業道德培訓: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 (五)隊列及體能訓練:以軍事隊列科目、增強體能、提高身體素質為主要內容。 第四條 根據城管執法工作實際,教育培訓可靈活采取多種方式進行。 (一)在崗自學:城管執法人員針對崗位和工作特點自主學習; (二)脫產學習:組織抽調城管執法人員結合工作情況進行集中培訓; (三)外出學習:組織城管執法人員赴外地學習先進工作經驗和做法; (四)其他方式:以會代訓、讀書演講、專家講座、咨詢交流、知識競賽等。 第五條 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分層分類組織、市區兩級共同落實的管理機制。 (一)領導干部培訓: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縣)城管執法局領導干部參加; (二)執法隊員培訓:由區(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員參加(含鎮辦執法人員),市局可協調聯系師資力量; (三)協管人員培訓:由區(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全體協管人員參加。 第六條 市、區(縣)城管執法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培訓,可分期分批進行。領導干部培訓,每次不少于3天;執法隊員培訓每次不少于2天;協管人員培訓,每次不少于1天。 第七條 培訓結束后,應組織考試??荚嚥患案裾?,應進行補訓,合格后,方可參加城管執法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城管執法局應建立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檔案,對參加教育培訓的種類、時間、內容及學習心得等情況建檔備案。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淄博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城管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是指山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作并簽章,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頒發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件。 第三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四條 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城管執法工作。 第五條 申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是在職的行政或者事業編制人員,具有明確的城管執法工作崗位,必須參加市政府法制機構和本單位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和舉報。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證件載明的執法區域內執法,不得超越權限和范圍使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所在單位可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執行公務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將行政執法證件涂改或者轉借他人的; (三)執法行為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四)不遵守文明執法有關規定的; (五)不接受監督檢查或不執行監督決定的; (六)使用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與執法無關活動的。 第九條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應當作出書面決定,暫扣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在證件暫扣期間不得從事城管執法工作。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其所在單位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調離、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城管執法工作的,其所在單位應將行政執法證件收回,10日內交市政府法制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妥善保管,證件遺失由本人5日內在指定報紙上刊登證件作廢聲明。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審驗制度,每2年審驗1次,未經審驗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 ?/SPAN> 第十四條 偽造、冒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首問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城管執法信訪服務水平,建立責任、有序、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首問責任制是指最先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的工作人員,要熱心負責地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第三條 全市城管執法部門要建立首問責任制登記簿,詳細記錄信訪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反映的問題、時間及辦理結果。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在接待服務對象時,應文明禮貌、熱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語,做到聽清陳訴,聽清問題,聽清要求。 第五條 群眾來信來訪來電,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及時辦理,熱情耐心地解答群眾的詢問。 第六條 服務對象需辦理的事項不屬于城管執法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耐心解釋并給予指導和幫助,及時引導上訪人員向有權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逐級上訪。 第七條 認真辦理人民來信、來訪、投訴和上級轉辦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報領導審批,及時轉發處理單位,及時交辦案件的處理結果并進行反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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